本市城保退休人员进行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负8%。发生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上述所指“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剩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自负。
(责任编辑:岳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