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再执行起付标准。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由急诊观察直接转入住院治疗后,急诊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统一结算。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限北京、上海和天津)住院治疗的,由济南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医院提出专家意见后,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备案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增加10个百分点;未经备案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发生济南市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乙类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按照规定比例自付,再按《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负担。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害的;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生育及相关手术;整形、美容、矫正等治疗;康复性治疗的;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等。
(责任编辑:耿继方)